伯乐头条专讯:通过对多起代持人违法案件的深入调查发现,一些会计事务所和会计人员涉嫌知情并参与违法行为,为外国人提供建议,并协助注册法人实体,以泰国人名义担任董事或股东,充当代持人,使外国人得以规避法律在泰国开展业务。
根据1999版《外商经营法》,外国人若有意在泰国从事特定业务并持有50%或以上股份(即总资本的50%),如建筑业、零售业(最低资本限额1亿泰铢)、批发业(最低资本限额1亿泰铢)、酒店业、旅游业、食品或饮料销售及其他服务业务等涉及该法附表列明的业务类型,须获得外商经营委员会的许可。一旦外国人违反规定,依据该法第37条,将面临最高3年监禁、10万至100万泰铢罚款,或两者并罚。对于协助或支持代持人违法行为的泰国人,依据该法第36条,将面临相同处罚。
目前,商务部已就相关公告草案公开征求意见,公众可于4月23日至5月7日期间,通过中央法律系统网站(www.law.go.th)提出意见。